【政府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管理辦法
一、部授食字第 1021351811號-預告草案:
「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部授食字第1021351812號
預告草案:「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三、部授食字第1021351271號
預告草案:「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四、部授食字第1021351542號
預告草案:「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公告重點整理如下--
訂定機關 / 衛生福利部 發文:103年2月17日 |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
部授食字第1021351811號 | 部授食字第1021351812號 | 部授食字第1021351271號 | 部授食字第1021351542號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8款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 |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預告草案:「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 預告草案:「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 預告草案: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
預告草案: 「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
公告重點: | |||
一、複方食品添加物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二、本部仍受理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辦法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申請程序。 |
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所發給之許可證字號。 | 一、登錄日期: (1)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及輸入業者: 施行日期103.05.01起 (2)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 施行日期103.10.01起 二、分類方式: 1.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 2.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含調配及改裝業者) 以上兩者除自用外,如販售其他業者使用,則兼具販售業者身份,惟無需於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部份重覆登錄。 3.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4.例外:雖有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然目的為自用者,不屬於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
※登錄內容-- |
詳見附件PDF內文「預告食品添加物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