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關於協會
切換
台灣食品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食品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連絡會員間之情誼,研究改進食品製造之技術與行銷通路,提昇各種食品之品質,共同推動食品產業公共政策議題之良性溝通,以持續改善產業整體經營環境,協助產業發展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準,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定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連絡會員間之感情,並發揮合作精神。
二、 共同研究改進食品之製造技術。
三、 加強行銷通路之研究及其相關業務之連繫。
四、 提昇各種食品之品質,以提高人民之生活水準。
五、 協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上遭遇到之困難或問題。
六、 協助政府發展食品業,振興國內之農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共謀食品業之整體發展。
七、 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1. 團體會員:凡從事食品業相關之公司、廠商行號、贊同本會宗旨者,皆得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依其經營規模或資本額分為A、B、C、D、E五級,A級得推派代表五人,B級得推派代表四人,C級得推派代表三人,D級得推派代表二人,E級得推派代表一人。

有關團體會員之分級標準如下表—
級別 資本額(單位:新台幣)
A 級會員 一億元(含)以上
B 級會員 五千萬元(含)以上至未滿一億元
C 級會員 二千五百萬元(含)以上至未滿五千萬元
D 級會員 一千萬元(含)以上至未滿二千五百萬元
E 級會員 未滿一千萬元

二、贊助會員:本會贊助會員再細分為下列兩種

1. 贊助公司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食品業國內外公司行號與組織均得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依規定對本會進行財務捐助後成為贊助會員。贊助公司會員得享一般會員服務並參與本會相關活動,並得隨時更換代表人。
2. 贊助個人會員:任何個人贊同本會宗旨,或具有食品相關之專業知識,並依規定對本會進行財務捐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贊助會員。贊助個人會員得享一般會員服務並參與本會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時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明或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以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之選舉,如採用參考名單之選舉格式,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同意。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為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行政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者人數不得超過出席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份。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一次性)
 團體會員
A 級會員 參萬貳仟元正
B 級會員 壹萬陸仟元正
C 級會員 捌仟元正
D 級會員 肆仟元正
E 級會員 貳仟元正
二、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
A級會員 每月伍仟元正
B級會員 每月貳仟肆佰元正
C級會員 每月壹仟貳佰元正
D級會員 每月陸佰元正
E級會員 每月參佰元正
每半年繳交一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解散後,財產歸當地政府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本章程經111年 8 月26 日第 十一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年 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