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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百科

食品可否標示或宣傳具有「衛署食字號」?


鑒於常發生業者於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衛署公文字號,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經衛生署許可或檢驗合格,也使民眾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甚至,有業者蓄意以產品上標示有衛生署衛署食字號公文字號,誤導消費者,以掩護其偽藥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故衛生署已公告:「自94年4月1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同年7月1日起,食品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94.02.04衛署食字第09500074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