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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草案。

發佈日期:2011.05.23

預告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三、「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網頁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57
  (四)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s866103@fda.gov.tw

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