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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衛生豎發布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發佈日期:2010.08.06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
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5201&key_year=2010&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