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以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之選舉,如採用參考名單之選舉格式,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同意。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廿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為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 |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廿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廿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核備。 |
| 第廿五條 |
本會選任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行政工作人員。 |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廿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