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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發佈日期:2014.02.26
衛福部食管署食字第1031300525來函公告-
102年4月30日修正「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宣稱標示原則主要重點簡述如下:
1.可宣稱為全穀產品之定義:佔比總重量51%以上。
2.全穀原料粉之定義:100%以上方可宣稱。
3.未達以上佔比之產品及原料粉之宣稱方式。(見正文內文)
4.固體全穀製品佔比之計算公式。(見正文內文)
5.標示不實之罰責:除限期改正外,罰鍰4萬-400萬。
詳見附件PDF內文「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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