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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最新訊息】國貿局公告海關出口業者須檢附檢驗證明須知

發佈日期:2011.06.09
事由:
  1. 依據國貿局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CCC2007.10.00.00-7「均質調製品」等27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238」(詳如附件),自即日生效並納入「限制輸出貨品表」。 
  2. 貨品輸出應檢附下列三種文件之一:(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明文件。(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 因該公告造成出口業者(申請人)申報單上均須逐批檢附第2項所列正本證明文件,致影響海關出口與業者間作業流程上之困擾,無法將合格貨品順利通關出口。
  4. 國貿局為因應各產業之建議,已修正通關條件並發函(100.6.9貿服字第1001512800號),於合格檢驗證明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戳即可。
  5. 檢附上述所列各附加檔案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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