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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食品通路天然災害貨物毀損處理研討會會議紀錄

發佈日期:2010.05.13
日 期 民國99年5月5日(星期三)下午2時正
地 點 金車伯朗咖啡館文藝中心2樓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號)
主辦單位 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食品產業發展協會
依 據 本會99.2.25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暨技術委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主 持 人 陳理事長忠義
說 明 有鑑於天災危害頻傳,致各會員廠所生產之產品受損嚴重,並遭零售商要求退貨事件,相關公協會聯合舉辦食品通路天然災害貨物毀損處理研討會,藉由各會員廠間處理經驗進行交流,集思廣益研討因應之道,以尋求合理共同處理機制,並作為未來處理類似案件之參考,以減輕經營上之壓力。

 
討 論
一、 政府災害救助及專案輔導相關措施:(莫拉克颱風案例 98.8.10)
1.受災企業諮詢協助:
   經濟部協助企業災害復建服務(製造業為主)Tel:0800-000-257
   1.設立專責窗口並派員赴現廠輔導重建。
   2.提供資訊以協助辦理災後重建之融資貸款。
   3.提供租稅減免措施資料。
   4.提供受災企業設備、技術與安全輔導。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Tel:0800-056-476
   1.提供受災企業相關處理程序諮詢。
   2.協助受災企業財會輔導復舊重建融資免費諮詢及到廠診斷服務。
   3.協助受災企業與金融機構債權協商及寬延退票處理。

2.商品遭致毀損之稅務減免:
   營業稅: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
 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3. 廠商可經由通路地點商品之保險承作,對商品災害風險進行求償與理賠。

二、 各與會廠商代表對商品退(換)貨作業處理之觀點:
1. 天災非廠商造成,且銷貨時物權已轉移,經銷及零售應負商品保護之責,災害發生後,由廠商負擔高比例災損退(換)貨賠償對廠商並不公平,若災害發生地為大都市,廠商損失可想而知,同業間應有建立一定賠償比例之共識,以保障業者的權益。

2. 廠商與經銷商、零售商之間為長期共存共榮的夥伴關係,天災時三方皆為受害者,廠商對經銷、零售商因災害造成的損失賠償,往往無法坐視或推辭,大多會依實際災損嚴重程度給予相當協助。

3. 部份廠商要求經銷商要投保災害意外險,然該保險多半僅限於存貨倉庫,無法及於倉庫以外之損失,零售商則因規模小多半沒有投保之概念。

4. 災損商品因包裝不同而有不同災情,紙包裝等水漬品外觀上雖無法整理,鐵罐、保特瓶等包裝卻有重新清洗處理後再不當販賣之可能,因此部份廠商策略上會採取全數回收,以維護商譽形象、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衛生及環保需求。

5. 因天災災損造成的退、換貨,因每個個案不同,賠償或回收比例沒有絕對參考值,而是依雙方協調結果定案。

6. 業者與經銷商簽定的合約條文中多半並沒明訂災損賠償的部份。

 
結 論 因各會員廠對所屬各通路商災害發生致貨物毀損之補償處理辦法,
常視狀況而有不同處理模式,各公司補償標準亦不盡相同,為獲取
業界之共識,擬由公會研擬制定「災害貨物毀損補償處理參考辦法」,以供業界參考運用,是否可行則由公會發文至各會員廠問卷調查徵詢意見,藉由各會員廠之建議意見彙整後,再提請公會理監事會議决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