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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新聞

2010-07-24法官:可口可樂飲料標示疑誤導

發佈日期:2010.08.06

(路透紐約23日電)

     可口可樂公司(Coca-Cola)維他命飲料的健康標示遭控有誤導大眾之嫌,該公司原本希望法官駁回訴訟,結果卻未成功。可口可樂雖試圖根據聯邦法在州法之上的原則,使本案遭駁回,但布魯克林(Brooklyn)地方法院法官格里森(John Gleeson)裁決,這起由紐約公益科學中心(CSPI)和消費者提出的訴訟應續審。
格里森發現,該公司的抗告不具說服力,反而指出維他命飲水的標示可能違反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規定。
具體而言,標示上使用「健康」一字,可能違反FDA的「軟糖條例」(jelly bean rule)。55頁判決書指出,該條例旨在防止食品公司為促銷「垃圾食物」特地添加營養成份。
格里森提到,條例禁止廠商用「健康」一詞暗示食品因含營養成份,也許有助消費者維持健康飲食習慣,或宣稱維他命飲料可能有此功效。
格里森表示:「維他命飲料標示中的其他字眼,例如形容該產品為『添加維他命水飲料』以及『維他命+水=你所需的一切』,還有『維他命+水=手中這瓶』,都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容易加強消費者的錯誤觀念,以為該產品僅含維他命與水。」
可口可樂公司發言人威廉森(Scott Williamson)則捍衛自家產品,表示標示清楚告知消費者產品內容。
他說:「法院昨天的意見並非依據法律所作的決定,僅是裁決本案可超越初步的辯護階段繼續審理。」
「我們認為檢方的控訴不具法律根據,終將遭否決。」中央社(翻譯)